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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利的申请程序
添加时间:2016-8-28 18:35:43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专利制度本地化,创建了新的专利体制。新《专利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获立法局通过并于6月27日实施。新《条例》规定,香港将建立由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组成的独立专利制度。    

      在香港的新专利制度下,即使申请人已在中国专利局或世界其它地方注册专利,也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另行注册后,才可在香港受到保护。所以发明人或创作人希望其产品或方法在中港两地同时获得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时,必须分别在两地进行申请或注册。若专利申请人已在属于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某一个国家或地区首次申请专利,在香港申请注册时,可声称其具有优先权。

香港短期专利申请程序

香港短期专利一般不依赖于中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所以一项发明或创作只要求在香港得到保护时,毋须先向中国提出一个同样的申请,只要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一个短期专利申请即可,然而,短期专利也可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PCT国际申请为基础。如果申请人已在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包括中国)、地区、或地方就一项发明提交专利申请或已在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在最先申请提交日12个月内,就同一主题申请香港短期专利享有优先权。

提交批予短期专利请求所需文件:
     1.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如有);
     2. 指示函,需要包括以下信息: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有优先权请求的,应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别、申请日、申请号;
     3.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文本;
     4. 指定检索机关的检索报告,这些检索机关是中国、欧洲、澳大利亚、奥地利、日本、韩国、美国、瑞典、俄罗斯和西班牙检索机关,检索报告可以补交;
     5. 优先权证明文件,在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提交,可以补交;
     6. 在申请人并非发明人的情况下,需提交一份声明(专利表格第P7号),表明申请人有权获得该短期专利的;
     7. 当申请是基于一个PCT国际申请时,应提交一份PCT公开文本。可以在一项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提交该公开文本,或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申请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申请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规定。如符合最低限度规定,设定该申请的提交日期。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若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该申请将被记入专利注册记录册,知识产权署将批予短期专利及发出证明书,并发表批予专利,在宪报刊登公告。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自申请日起8年。申请人如希望取得8年的专利保护期,应当在申请日起第4年届满前缴纳以后4年的续展费用,否则短期专利的有效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