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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添加时间:2016-8-28 20:22:07  

    商标审查结论决定着一个商标注册能否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商标权益的确立。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说明。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对于驳回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是十分必要的。

    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之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申请人对该商标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任何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