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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及提供使用证明
添加时间:2016-8-28 20:24:21  

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基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可以以此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导致此情况出现的原因

在商品经营中,不少企业基于品牌策略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注册商标多年暂时停止使用,然而由于不熟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知存在因未使用注册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之法律程序,最终导致该商标被商标局撤销而悔之不及。

被他人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之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之举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需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使用之证明,如被申请人可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使用证据则可继续合法享有此商标的专有权,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则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关于这里的使用证据,目前我国系作广义解释,包括现实的该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任何商业性宣传等行为均视为使用。

1. 申请人 /被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

A、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B、委托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 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明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B、《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C、答辩书中所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