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十)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 答辩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十五天内,依法委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申请人 /答辩人需提供的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A、《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B、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C、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D、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2、答辩
A、《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B、《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原件;
C、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D、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