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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 答辩
添加时间:2016-9-3 17:08:29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处于初审公告期间的商标为他人提起异议的,被异议人有权自收讫《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从而最大程度地争取该商标的核准注册。

异议及异议答辩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商标申请人 /答辩人需提供的材料:

1、商标异议

A、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一份;

B、《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下载>

C、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D、申请异议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2、异议答辩

A、《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B、《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下载>

C、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D、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